北城行政字〔2022〕22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郭云龙、郭云辉:
经查,你们在北海市海城区中山东路253号建设私人住宅楼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擅自增建第二至第四层,建筑面积276.21平方米。该住宅楼批准建设一层,批准建筑面积121.44平方米,实际建成三层局部四层,测绘建筑面积398.9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现场勘验,核准违法建筑面积共276.21平方米。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1日向你们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中街罚〔202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不自行拆除,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因你们逾期未自行拆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申请我区政府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区政府催告如下:责令你们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你们要求陈述或申辩,请在收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区政府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