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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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我市已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宾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0〕6号)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其中,兴宾区、市工业园区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9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其中,兴宾区、市工业园区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我市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现行的补偿文件继续执行,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全市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来宾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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