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贺州市平桂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在生猪等畜禽养殖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兽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使用禁用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六、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举报电话:0774-8836133
电子邮箱:pgdj8831878@126.com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5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