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行为记分告知书送达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失信行为记分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行为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周振梅 | 当事人主持编制的《佛山市亿鑫宇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问题:《报告表》项目未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学、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排放限值。2022年7月18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南罚〔2022〕***号),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 《失信行为记分告知书》(202216) 失信行为记分告知书202216周振梅.pdf | 失信记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