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防疫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大局稳定,祁县政府现已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县的传播,为维护防疫期间我县社会治安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针对国家机关处置疫情或者针对不特定多人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上述行为者,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