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经自查自评,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原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反馈意见,并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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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docx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