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省整改方案第五十三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五十三):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问题突出。大量锅炉采用简易低效除尘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000余台,冬季污染问题突出。
二、整改目标
完成20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完成城市、县城及园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三、整改措施
市环保局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列为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二)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加快整改,加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
(三)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督促企业进行提标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四)2018年基本淘汰全市城市、县城及园区内的燃煤小锅炉。2017年计划拆除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245台,到年底全部拆除。
(五)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对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县区、经济区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市经信委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改造。协调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参与煤改电供暖市场交易,为煤改电供暖提供价格相对较低的电力资源。协调市电力公司开展电供暖用户准入及登记注册工作,鼓励煤改电供暖单位通过售电公司或供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交易。
(二)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行动。2017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重点锅炉生产企业和锅炉使用企业进行节能专项监察,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引导企业使用高效环保锅炉。
(三)积极做好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引导供需对接,推进工业企业加快燃煤小锅炉改造进程,推动小锅炉污染问题解决。
市住建委整改措施:
(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下达2017、2018年度拆除计划,明确拆除任务目标。
(二)将建成区10吨以下居民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实施定期督查和通报,确保按时完成拆除任务。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拆除城市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可优先考虑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全力促进城市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工作。
市质监局整改措施:
对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及时组织办理注销手续。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我市相关部门针对这一整改任务,开展了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对燃煤锅炉的加装在线、提标改造、并网淘汰、设备拆除工作,对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此项整改任务,已按省整改措施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6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62780601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信息来源:盘锦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