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17]3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敬老院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敬老院建设,建立完善规范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提升全市中心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2017年11月19日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抓手,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强化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政府托底供养,强化资金落实;坚持统筹规划,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救助供养管理体制,优化服务供给;坚持分级负责,提升供养能力;坚持抓大放小、适度集中,强化管理服务,走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规模化管理路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敬老院向收养农村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转变,在全市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参与、体制健全、保障有力、规范高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敬老院管理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救助供养服务,提高敬老院供养人员幸福指数。
二、工作要求
(一)改革县区中心敬老院管理体制。
自2012年推进中心敬老院建设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完成了中心敬老院建设任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中心敬老院“镇办镇管”模式,极大地制约了中心敬老院在养老中发挥区域优势。为减少中心敬老院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益和水平,市政府决定,将中心敬老院统一归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确保规模、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整合规范县区中心敬老院设置。有条件的县区要将现有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到中心敬老院统一集中供养,撤并规模小、设施条件差、服务能力弱的乡镇敬老院。规模适中、设施条件、服务能力能够满足现有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敬老院,可继续由乡镇管理,或实行公建民营,或转制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撤并后不再用于供养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可采取承包、租赁、变卖等方式推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其收益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上缴财政,统筹用于中心敬老院建设和运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对撤并的敬老院进行资产清算,并妥善安置好原有工作人员。各县区敬老院整合工作务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民政部门设立县区中心敬老院管理机构,具体从事县区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统一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做好对县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
(二)提升县区中心敬老院服务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县区中心敬老院改造和能力提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兜底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不断提高县区中心敬老院托底保障能力。要立足兜底扶贫,将县区中心敬老院建设改造列入农村扶贫基础工程,将扶贫资金用于县区中心敬老院改造提升和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要通过打牢兜底扶贫的基础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质量短板,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达标安全。要按照住建部《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规范县区中心敬老院设施设备、养老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到2020年,全市所有中心敬老院都要实现集中供暖,并统一配备降温设施,提升机构供养对象的居住环境。要重点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要通过加大对县区中心敬老院的改造和能力提升,将县区中心敬老院打造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示范性精品养老工程。
(三)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备的县区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规范,明确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推进敬老院管理规范化、供养标准化、服务精细化。要全面落实敬老院院长负责制,明确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定岗定人定责。要建立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要以增强县区中心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多渠道提升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要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积极投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要建立中心敬老院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要健全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奖惩机制,实行考核结果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报酬、奖惩和留用续签挂钩。对于在中心敬老院管理中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工作绩效优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漠视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表现不合格的,扣减绩效工资或予以清退。要建立统一的养老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工具,完善敬老院监管手段,将所有老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的生活能力、生命特征、生活起居状况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和科学监护范围,加强对入住敬老院老人全方位、多维度监控管理,让特困老人在敬老院生活放心、过得安心,让敬老院真正成为老人颐养天年的乐园。
(四)推进医养结合和社会化改革。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与本县区中心敬老院联姻,充分发挥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医疗优势,实行医养结合,促进县区中心敬老院医护能力提升,在保证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推动县区中心敬老院向收养农村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转变,全面提高床位利用率。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具备改革条件、适宜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敬老院,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供养标准不降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走社会化改革路子;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改革养老机构经营方式,引入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利用其规范、专业、优质的管理服务模式和先进理念,有效地激发供养机构活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全面打赢扶贫攻坚战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心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做好中心敬老院能力提升和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考核,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加强中心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强化工作力量。中心敬老院岗位包括管理和护理岗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不断充实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和“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原则,为县区中心敬老院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选聘;要将有爱心、有知识、懂管理、廉洁奉公又热心敬老事业的50岁以下人员选聘为中心敬老院院长。护理人员或护理岗位可依据《民政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要求,将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设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
(三)加大经费投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包括基本生活资金、护理资金和供养机构的运转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确保能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和机构正常运营为原则,根据特困人员数量、自理状况、供养标准、机构正常运营和维修需求等,正确测算救助供养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菏政发[2016]41号)规定的标准、比例和要求,将本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基本生活资金、照料护理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等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助供养资金和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2018年起,市、县区财政也要将中心敬老院维修改造基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及时发放。要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爱心人士踊跃捐赠,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四)落实工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中心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机构设置、资产统筹、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县区中心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组织部门要将中心敬老院建设和规范管理纳入市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心敬老院建设和能力提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健全特困人员财政供养体制,强化救助供养资金、中心敬老院运转经费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人员调配、招聘录用工作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减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经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不断加大对供养机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负责特困供养医疗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具备条件的中心敬老院,卫生部门应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公安、司法部门要负责及时处理侵害集中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案件;教育、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妇联、团委、老龄、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特困供养机构水、电、气、电视、通信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考核督导和责任追究。为做好中心敬老院规范管理工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敬老院规范管理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从2018年起市政府将中心敬老院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和督查督办内容,并由市政府督察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对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和考核督查结果报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市政府将对重视不够、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或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