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华受贿案终审裁定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朱小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朱小华于1997年至1999年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