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实物。
二、本通告所称城区是指:东至岳麓山、西至西坪山前沿、南至烧瓦窑、北至红旗桥的区域。
三、除以下时间和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除夕、春节、元宵节和重要庆典日之外,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机关单位正常上班和学生正常上课期间以及晚上十点至凌晨六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因庆典、开业等确需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除遵守本通告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外,必须报县公安部门审批许可,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禁止在城区违反规定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经县安监部门审批发证,其经营活动必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是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洮阳镇政府、县安监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等相关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对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洮阳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流动兜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纸屑垃圾破坏环境卫生或者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宾馆、酒店、饭店等临街单位要制定规约,约定餐饮服务场所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若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临洮县公安局:110
临洮县安监局:2233728
临洮县执法局:224702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洮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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