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xlsx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基本实施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能实行告知承诺制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婚姻关系证明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申请人已婚或单身 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2 小微企业证明 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3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转移登记(继承) 当事人死亡状态、亲属关系状态 法律、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国办发[2019]8号 二、(二)、3.精简申请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4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矿业权过期证明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定备案 矿业权过期 规范性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19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 行政确认 √ 5 人防办结手续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人防工程现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县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6 发展和改革局一套一标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屋价格申报 规范性文件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隽政发〔2018〕25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许可 √ 7 符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证明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98号)第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一)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四)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档案馆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室 √ 行政给付 √ 8 个人档案中的分散供养证明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分散供养 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档案馆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室 √ 行政给付 √ 9 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关系证明材料 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户籍地所在派出所或居住地村(社区) √ 行政给付 √ 10 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三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关系证明材料 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户籍地所在派出所或居住地村(社区) √ 行政给付 √ 11 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无工作单位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人社局 √ 行政给付 √ 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申请人与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的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材料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户籍地所在派出所或居住地村(社区) √ 12 个人提供应征入伍身份证明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个人提供应征入伍身份证明 规范性文件 鄂民政发〔2014〕49号 第七条 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学籍资料、征兵办提供实际征招名单、民政部门审核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委托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人武部 √ 行政给付 √ 高原兵源证明 高原兵源证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人武部 √ 13 个人档案中的原始医疗证明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证明 对非现役军人、民兵民工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原始医疗证明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证明 法规、规章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档案馆或指定医疗机构 √ 行政确认 √ 14 个人档案中的原始医疗证明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证明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原始医疗证明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证明 法规、规章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档案馆或指定医疗机构 √ 行政确认 √ 15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 规章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行政确认 √ 16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注册登记 证明身份 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户籍所在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17 身体条件证明 初次申领“五小”车辆驾驶证 体检证明 规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18 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19 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0 经营场所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1 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2 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3 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4 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5 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6 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7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8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29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30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31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32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经营场所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行政许可 √ 33 近3年床位使用率证明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执业状态下床位真实使用情况 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医院近3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85%以上…… 县卫健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行政许可 √ 34 拟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变更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护士执业注册 医疗机构聘用情况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十二条第三款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七条第六款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县卫健局 拟录用(聘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行政许可 √ 35 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医师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十六条第一款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十八条第一款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县卫健局 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36 考核不合格证明 医师注销注册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十六条第四款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十八条第四款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县卫健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行政许可 √ 37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规章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五条第三款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七条第四款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县卫健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38 学历证明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 规章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第七条第三款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县卫健局 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校 √ 行政许可 √ 39 身份证明 卫生许可证、中医备案 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六条第二款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县卫健局 公安、派出 √ 行政许可 √ 40 同意参加义诊的证明 义诊备案 同意其参加义诊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第三条第四款: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县卫健局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行政许可 √ 4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及专业履历原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师开设诊所(卫生室) 规章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公布) 县卫健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行政许可 √ 42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任职证明,同时提供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变更) 法人、主要负责人任职 规章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公布)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信息,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县卫健局 上级主管组织人事部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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