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2007年9月18日)
深法制〔2007〕176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铁岗·石岩
水库管理处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国家、省、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6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的批复》(深编〔2006〕102号),深圳市水务局因执法工作需要,现委托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行使部分执法职权。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受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务工程管理、排水管理、防洪防汛及抢险救灾的违法行为。委托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1栋
咨询和投诉电话:2785634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九)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二)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十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