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贬损他人名誉斗门法院判决被告张贴声明道歉
“本人周某为之前对梁某的不当言论道歉,为对梁某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近日,斗门区井岸镇某工业区一家工厂门口贴出了一封“致歉信”。这是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向原告履行的赔礼道歉。
梁女士开办了一家工厂,因经营需要将部分厂房转让给周先生。后来,双方因工厂转让的具体设备数量及废旧物资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发生争议。周先生认为梁女士搬走了根据合同已经转让给他的设备,于是在工厂内召开厂会,公然对梁女士作出不实指责,并使用了明显贬损人格的语句。
梁女士认为,周先生的不实指责和谩骂给她和她的家庭带来极大的侮辱和精神伤害,严重影响其信誉及日后工厂的经营,于是将周先生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周先生赔礼道歉。
斗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先生在涉案工厂门口就其不当言论张贴声明对梁女士致歉,致歉声明至少保留3日,以消除影响,恢复梁女士的名誉。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