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经营及加强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
近来,我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车及建筑物料运输车辆在出入建筑工地现场,运输渣土、砂石、混凝土、大件废弃物等物料过程中,车辆带泥上路、物料抛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城区道路积尘,环境受到污染,不仅严重损害城市形象,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加强城区渣土车及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经营及加强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经营。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运输企业,必须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核准决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理运输经营。
二、实行申报制。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开挖、拆迁、装修、修缮、绿化等工程,需运输建筑渣土、废弃物等企业(个人),均应在事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交施工地点、承运企业、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受纳场所等书面资料,经核实备案后,由经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核准经营的企业承运。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核准决定的企业不得运输建筑渣土、废弃物等。凡未经许可,途经城区范围从事上述运输行为的车辆一律视为违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落实防护措施。所有运输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密闭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建筑物料。所有施工工地必须硬化场地道路、设置清洗槽、安装冲洗设备、落实专人负责,进出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体无积尘,车轮无泥土,车辆牌照等标识清晰。所有途经城区范围内的混凝土等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开启或加装防滴漏设施。否则,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开展专项整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从通告发布之日施行,之后转为常态化管理。凡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核准决定而运输建筑渣土、废弃物等途经城区的车辆,一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在运输中具有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路面行为的,一律责令清洗污染路面,依法实施处罚;凡是未按许可线路、时间处理建筑垃圾及未落实防护措施的车辆一律给予相应处理并督促整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