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孝感政发〔2013〕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精神,为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我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四化同步、全域统筹”的战略方针,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五个跨越”、加快建设“五个城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区和城镇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加快向城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市情,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改革;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三、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条件
全面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凡在孝感中心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鼓励未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进城落户。
1.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所聘用的农民工(或其他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登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落户:
(1)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规定交纳1年社会保险的;
(2)在我市就业期间有特殊贡献,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的;
(3)与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企业签署连续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的。
2.原属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落户城镇,应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允许有2年的过渡期。
3.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二)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落户。
1.凡在我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凭报到证、劳动就业协议或合同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投靠城镇亲属或回原籍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集体户口。
2.孝感籍高校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集体户,后辞职回原籍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其父母户籍地址在我市发生迁移变动的,可随其父母户籍地落户。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所在市县城区或城镇地区,也可保留在原生源地。
(三)鼓励引进的人才来我市落户。
1.引进或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城镇居住地或就(创)业地落户:
(1)来我市工作满1年,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能)的;
(2)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的;
(3)县(市)区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5)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实施的专项引才计划所引进的各类人才,含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
(6)留学回国人员要求来孝感就(创)业或回原籍的;
(7)孝感籍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要求回原籍落户的。
属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按照《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属回国留学人员,凭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
2.在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鼓励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1.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城镇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落户:
(1)从事个体经营满2年,年纳税4000元以上或连续3年依法纳税累计达1万元以上的;
(2)投资入股兴办实业,个人投资总额达1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满1年的。
2.在工商注册登记兴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企业股东,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不受注册资金和纳税金额限制;对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同时照顾与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
(五)放宽各类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
凡合法经营的企业,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1)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证照;
(2)连续稳定经营2年以上;
(3)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企业建有或租赁集体宿舍。
(六)放宽在城市购房落户条件限制。
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办理落户。对暂未取得或用作银行抵押的,凭房管部门的查档证明或购房合同、购房税务***等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七)进一步放开“三投靠”落户政策。
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未婚子女(含离婚现未婚)投靠父母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父母身边有无其他子女、子女居住条件等限制。
四、推进户籍管理制度创新
(一)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全面贯彻《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落实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居住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加快“村改居”工作步伐。对政府批准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城中村、城郊村等地村民,开展“村改居”户口登记工作,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死亡注销户口管理。对政策外生育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应依法及时凭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建立和完善凭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及死亡注销户口制度。
(四)推行孝感主城带同城户口迁移政策。在孝感主城区、城东新区、城南新区、临空经济区、云梦城区推行同城户口迁移、跨区一站式办结服务,促进城市间、区间户口管理互通互融,推进孝感中心城市规模化发展。
(五)深化大别山革命老区户籍制度改革。以大悟、孝昌、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为试点,取消引进人才、就业、购房、创业等落户的限制条件,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并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先导,继而推进户籍、就业、社会保障、土地和综合配套“五项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市人民政府成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农办、公安、发改、人才办、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结合实际,迅速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有关单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地要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另外收取费用,确保改革真正服务于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公安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孝感城区“迎接新市民工程”入户手续的通知》(孝政办发〔2009〕61号)同时废止。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