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谷城县委党校学员食堂经营权对外出租公告
根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现对中共谷城县委党校(谷城县行政学校)的学员食堂经营权出租项目进行公开竞标。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中共谷城县委党校(谷城县行政学校)新校区院内综合楼一楼的学员食堂。学员食堂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可以容纳300人同时就餐,学员食堂桌椅、自助餐具、灶具、燃气等配套齐全,采用中央空调调节温度。
二、租赁用途要求
主要从事餐饮,所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中,必须无条件优先服务好县委党校举办的一切培训工作和会务活动的餐饮需求。
三、承租人资格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2)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从事餐饮业时间不少于3年,在近两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经营。
四、租赁时间及报价
1、租赁期限: 3 年,可续租。
2、报价:承租方查看现场后自行报价,向出租方提交每年应上交的租赁费,租赁费每年一次性上交,并且是先交租赁费后使用。
五、对承租方的其他要求
1、承租方与出租方在达成出租意向后,双方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租赁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2、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按双方约定的场地使用用途办理相关经营证件,并依法纳税。
3、承租方有关证件申领后,必须将各种证照的复印件交予出租方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督。
4、承租方必须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劳务纠纷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责任,由承租方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出租方所出租的标的是国有资产,承租方不得损害房屋及设施,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防火防盗、治安及食品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必须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6、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燃气设施、玻璃门、家具、厨具、电器等),如因使用不当或承租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如果有此现象发生,出租方有权终止承租方在谷城县委党校的一切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全权负责。
8、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
9、租赁期间产生的各项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更换任何设施设备应提前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方可更换且不得低于现有设施、设备的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所修缮的物体和更换的设备产权仍属出租方所有。
10、合同签订后,承租方要向出租方交纳 5 万元保证金,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间每月20日前交付上个月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
11、承租方必须按照县委党校的要求为培训学员和会务人员提供优质安全的就餐服务,要求早餐三荤三素以上、中晚餐五荤五素以上,价格低于县政府对培训学员和会务人员伙食补助。同时要求在县委党校承办会务和学员培训的时间内,承租方不得对外承接规模型宴席。
12、承租方必须自觉遵守县委党校制定的食堂管理考核制度,每次服务质量接受服务对象测评,每次满意度需达到95%以上(满意度要不断提高),满意度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费用 500 元,如果满意度低于85%,承租方无条件放弃经营权和承担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且一周内办完所有交接手续走人。
13、具体事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由双方共同履行。
六、报名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5月22日18点
联系人:詹兴仁
联系电话:159****0687
0710-7232427
地址:谷城县城北街42号
中共谷城县委党校 谷城县行政学校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