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四环线工程蔡甸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事项公告区国土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现将武汉市四环线工程蔡甸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方式
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二、评估结果复核、鉴定的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评估工作要求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特此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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