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宝应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字〔2016〕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扬发〔2017〕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开发园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17〕70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宝应经济开发区开展区域化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宝应经济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估,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项目建设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耗时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和评估事项
(一)实施范围: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实施”的原则,将宝应经济开发区列为试点区域。具体试点区域范围,由宝应开发区根据区内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定位合理确定。
(二)评估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认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评估有效期:评估时效为5年。
三、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确定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2017年7月上旬)。宝应开发区根据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和布局结构,确定开展评估的区域范围。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评估评审机构意见后,县审改办与县开发区共同研究,确定4个以上项目为我县开发区区域评估项目。
(二)组织开展区域评估(2017年7月中旬至9月底)。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评估项目,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区域评估结果于8月31日前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共享区域评估成果(2017年10月)。实行区域化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评估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工作在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审改办牵头推进,宝应经济开发区为具体的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支持开展区域评估,做好相关工作,充分使用好评估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
(二)明确单位职责。县审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负责确定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宝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试点区域的评估报告并负责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办理流程;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文体广新局、地震局、气象局、维稳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县开发区共同负责相关联的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实施”的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处理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改革的关系,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充分调研论证,确保区域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县审改办要牵头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监管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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