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对检查对象依法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正公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四个公开”,即随机抽查计划公开、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协同高效。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激励惩戒,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市场监管总局、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未列入随机抽查事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四)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被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五)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区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制定和完成。信用监管股负责双随机抽查的机制建设、统筹协调、牵头实施和检查督办等工作;其他各单位组织实施本辖区或领域的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抽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市场监管局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制定《黄州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七条各市监所及业务股室应针对各自管辖范围的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对象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各自负责“两库”的动态维护管理,确保准确、全面和及时更新。
第八条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以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为原则,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行政区划、主体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其特定抽查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在各自辖区(领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应报区局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参与抽查,原则上同一时段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
第十条各单位应在全年时间内均衡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全年不定向抽查的企业抽查比例应不高于总抽查比例的 50%;各单位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本辖区(领域)的定向抽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辖区(领域)市场监管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应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的一般检查事项应严格控制比例上限。
第十二条区局应当综合考虑各辖区范围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局内随机、局所随机、所所随机、所内随机等方式为待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区局应当将购买第三方服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在抽查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结果录入到省级平台。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结果,应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抽查结果应通过省级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抽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
第十六条抽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8 类。当一个市场主体出现多个结果时,应归纳为一类表述,具体情况可在备注中说明。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依法责令当事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对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区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三)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四)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区局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工作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局信用监管股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依据本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各事项具体实施细则。
***:黄州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xls
***:2020区市监局抽查计划.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