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农民、集体合法财产权益,特制定了《宝应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意见》(以下简称《发证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发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农房和农地是农民财产的核心。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可以使农地及其地上住房的物权依法得到确认,明晰归属,确定范围,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近年来,特别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房地一体”农房登记的意愿日益强烈,但受限于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不少农民群众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登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2019年2月19日,***、***印发了《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证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确认,依法申请登记。为加快推进我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发证意见》。
三、《发证意见》中有哪些干货?
《发证意见》明确了登记范围:县内集体土地范围内(含建制镇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包括农民集中安置区),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重点征拆项目、拆旧复垦项目、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原旧村庄等,不纳入登记发证范围。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登记。登记意见还对申请登记主体、确权登记政策进行了明确。
《发证意见》还引入了“三级确认”机制,用以解决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问题: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采用“三级确认”的方法,解决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或建房审批材料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权利人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时,申请审核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四、落实《发证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发证意见》分别对宅基地使用权即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按照登记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按照历史阶段明确办理所需材料及公示流程。
五、《发证意见》主要涉及哪些机关?
《发证意见》主要涉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六、《发证意见》中主要受益的对象是哪些?受益点在哪里?
《发证意见》的实施将解决长期困扰农民群众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农房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宅基地和农房的权益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对农村土地管理改革具有基础支撑作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奠定基础。
七、群众什么时候能够受益?
《发证意见》正式实施,农村权籍调查工作完成以后。
八、如果不在这个时间段,群众是否有其他受益渠道?
《发证意见》正式实施后,各个时期建设农房均能依照对应的确权登记政策落实登记问题。
九、群众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受益?需要基层机关干什么?
广大群众可依照农房建成时间,提供对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要“三级确认”解决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或建房审批材料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通过权利人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程序取得审核表可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十、如果受益受影响,应该找谁来解决?
如果群众受益受影响,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
十一、文件实施后,实施结果的公开途径是什么?
群众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中“不动产权属查询”功能、登记机构场所的自助查询机或者查询窗口查询登记情况。
对《发证意见》内容有不清楚和有疑问的,可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514-88257576、0514-96510。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宝应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