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日前,我市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称PPP)项目实施,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根据《通知》,未来,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类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优先选择运用PPP模式。
PPP是公私合作模式,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该模式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通知》适用于政府负有供给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类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
其中,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项目,优先选择运用PPP模式。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该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