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好客山东公益广告和推广使用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的通知
各市、区旅游局,高区、经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局),市直各旅游企业:
“好客山东”旅游品牌经过全省精心打造、全力推广,已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大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市通过广泛征集推出了“千里海岸线,一幅山水画――走遍四海,还是威海”旅游形象推介语,并参与省局推出的“联合推介,捆绑营销”宣传活动,在央视全年投放,反响较大,大大提高了我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期,省市领导多次要求各地要借势推进,进一步加大推广宣传力度,使山东及威海市旅游品牌更加深入人心。为全面落实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好客山东”公益广告和推广使用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宣传的重要意义,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建立旅游宣传平台、宣传城市旅游形象、营造旅游良好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好客山东”公益广告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要与企业形象宣传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市旅游局将在市区旅游饭店、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免费设置威海旅游外宣品展架,统一摆放带有“好客山东”标志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的宣传品及旅游企业的宣传品,树立威海旅游对外的新形象。市旅游局将在市区显著位置设立“好客山东”公益广告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大型户外广告,作为展示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的重要窗口和载体。
2、各旅行社在线路宣传广告牌、线路报价单、旅行社网站、宣传画册、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名片、旅行包、手提袋、专用旅游纪念品、旅游大巴等适当位置增加“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内容。
3、各旅游景区在景区门票、景区游览车、管理人员名片、明信片、宣传册、旅游纪念品、景区网站等适当位置尽可能增加“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内容。
4、各星级酒店在大厅、客房等摆放带有“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的宣传手册或旅游指南,在会议、康乐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突出位置适当增加“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内容。
5、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高度关注推广使用“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工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或窗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推广使用“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
6、各旅游企业新增户外广告牌要体现“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内容,原有户外广告牌更换画面时要增加“好客山东”和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内容。
各市区旅游局负责辖区内旅游企业使用“好客山东”和推广威海市旅游形象推介语的组织落实工作,做出部署,搞好督察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落实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旅游局。
联系 人: 边 方
联系电话: 5313334
威海市旅游局
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