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正式出台
近日,我市制定出台《泰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出现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或者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等八种行为之一的都要被约谈。
《办法》中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中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具体为: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在环保督查及各类专项督查中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