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3〕22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拟批准同意将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的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昌教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东海大河北侧昌教段 (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折合:36.267亩,全部为农用地)。
四、上述土地属杏坛镇昌教股份合作经济社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上述用地指标纳入日后政府征收该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的提留发展用地指标中进行核算。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通过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22836025)。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