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各出租屋主: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顺德,公安机关将对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请各位出租屋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任何房屋出租,屋主必须先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到村(居)委会综管站办理出租屋申报,并签订治安责任书。屋主将房屋出租后,要将在出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及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告村综管站,综管员将为各位出租屋主提供信息登记服务。此外,出租屋主还需要遵守如下法律法规:
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主作为房屋的受益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负起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管理,提醒承租人提高防盗、防骗、防火意识,注意用电、用气安全。我们相信,有广大出租屋业主的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家园一定会更加平安、和谐、美好!
此致
敬礼!
顺德区公安局
沙边村委会
201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