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益乐家农副产品店)
我局收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我区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 19056822),报告显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益乐家农副产品店经营的香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9056822),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工业大道17号时代廊桥花园三十六座108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益乐家农副产品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09月12日)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香蕉,是于2019年9月9日从佛山市禅城区许晓彬水果档购进的,当天共购进了8斤,购进价为2元/斤,销售价为2.5元/斤,抽检的4.16斤是以2.8元/斤的价格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总销售金额为21.2元,利润为5.2元,即违法所得为5.2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的供货商佛山市禅城区许晓彬水果档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收据复印件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农药残留快筛快检检测报告。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少,提供了上述产品购进时的随货单据,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了复印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购进产品时,当事人能提供当批次产品的快速检测报告,并且检测结果显示及格,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免予处罚。因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不予没收产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