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1010号
明府办〔2021〕9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旅体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高明区影视产业发展,提升全区影视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结合《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文件精神和高明区内影视产业发展形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高明区范围内从事影视产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资金扶持,对优秀影视作品给予资金奖励,对影视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核发和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申请本规定相应扶持资金的影视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的组织架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出品、制作、宣发、放映以及影视配套服务(包含为其他影视企业提供场地、道具、摄影器材、服装、群演、培训、影视展览、创作、协调运营、版权交易、投资融资服务等)等相关业务,主要经营行为在本区范围内;
(三)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均在本区缴纳社保;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四条 申请本规定相应扶持资金的影视产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的组织架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在本区内自主经营的产业独立载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0㎡,已培育或引入不少于3家影视企业;
(三)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五条 申请本规定相应扶持资金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年内无年检不合格和无违法记录;
(三)在我区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演艺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影视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影视作品是指区内影视企业拍摄制作的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正能量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动画片。
第三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企业落户投资建设发展影视产业。
影视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区、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投资创建影视产业基地的,每年度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自迁入本区之日起3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对因首次成功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获得佛山市级扶持的影视企业,增加扶持资金5万元。
对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影视企业,因工商登记住所地迁入本区成功获得市级影视类扶持的,可增加项目资金扶持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影视产业基地集聚发展。
影视产业基地每年引入5家以上影视企业或5个以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导演、演员、编剧工作室,经营行为主要在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影视产业基地业务扩大发展。
本区影视类社会组织引入影视剧组到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取景,并为其提供影视产业相关业务服务,根据服务数量扶持:
(一)每年引入10-15个影视剧组的,给予影视类社会组织扶持20万元;
(二)每年引入16-30个影视剧组的,给予影视类社会组织扶持40万元;
(三)每年引入31个以上影视剧组的,给予影视类社会组织扶持60万元。
影视产业基地引入港澳影视企业达成影视产业相关业务交流合作,且基地所服务的影视作品通过合作形式向境外宣发、放映等,给予影视产业基地30万元扶持。
利用影视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影视类舞台,需有可承接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的灯光舞台,具有可承办市级以上影视赛事、颁奖盛典、交流论坛等文化活动的基本条件,给予影视产业基地扶持30万。
第十条 鼓励影视企业举办大型影视活动。
影视企业依托本区影视类社会组织在区内主办或承办影视明星粉丝线下见面会:
(一)每年引入3名以上5名以下国内外一线明星的,给予承办的影视企业20万元扶持;
(二)每年引入6名以上15名以下国内外一线明星的,给予承办的影视企业40万元扶持;
(三)每年引入16名以上国内外一线明星的,给予承办的影视企业60万元扶持;
影视企业依托本区影视类社会组织在本区承办影视产品路演宣发、影视论坛、发布会、文创主题、主题音乐节、名牌电影展、影视研学、影视系列比赛、影视公益活动、影视年度盛典、艺术文化展览、电竞比赛、动漫主题等文化活动,给予影视企业20万元的扶持;
承办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影视系列文化活动,群众满意度高,给予影视企业30万元的扶持;
对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因在区内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获得市级扶持的,可对影视企业增加项目资金扶持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创作生产高质量本土影视作品。
影视企业依托本区影视类社会组织等在区内取景拍摄的影视作品,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至少各1个,给予影视企业扶持50万元。
影视企业参与主要制作的影视作品在港澳地区宣发、放映,给予影视企业扶持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影视产业基地阵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在影视产业基地内开设影视文化相关培训机构,以提高青少年群体影视体验、影视制作参与及影视教学发展的社会办学,每年能定期开展成人职业影视文化培训学习的,参与人数超过2000人,给予影视产业基地10万元扶持。
影视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后留驻本区从事影视行业相关业务的人才,从业第2年一次性给予影视人才1000元/人的扶持;由本区选送获得市级影视人才奖励的技能型、实用型硕士或博士,每人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万元。
影视企业研发以影视为重点、贴合中小学生教研目标的专业化影视主题特色研学旅行课程,对影视企业给予扶持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影视道具实现社会共享。
影视企业建设大型拍摄道具仓储地,对外提供道具租赁,实现资源共享的良好社会服务:
(一)拥有1万件以上规模性拍摄道具的,给予影视企业10万元扶持;
(二)拥有5万件以上规模性拍摄道具的,给予影视企业50万元扶持;
(三)拥有8万件以上规模性拍摄道具的,给予影视企业70万元扶持。
影视企业每年以拍摄道具为主题举办大型影视文化展览活动,当期展览的道具超过3000件且展期持续1周以上的,给予影视企业一次性3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影视产业基地实现影视新业态共同繁荣。
影视企业以影视直播、网络短视频、电视***秀等与影视关联的项目内容为主题,建设引入电子竞技新业态,在高明区内成立电子竞技俱乐部,日常开展可通过直播、短视频、电视综艺等与影视关联的媒体平台直观呈现电子竞技赛事:
(一)主办5场以上15场以下赛事的,给予影视企业20万元扶持;
(二)主办16场以上赛事的,给予影视企业50万元扶持。
影视企业以专业影视为前提,引入影视文娱传媒平台,实现对短视频、微视频、直播、新媒体、影视文旅等线上文化娱乐内容的开发与运营,群众反响较好的,给予影视企业30万元的扶持。
影视企业利用影视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多功能摄影棚,运用新兴科技手段,实现为产出高质量影视作品提供场地保障,为影视剧组提供拍摄制作服务,给予影视企业扶持30万元。
影视企业以影视拍摄、宣发、制作元素为前提,引入其他文化业态,具有促进影视产业发展作用,群众反响较好的,给予影视企业扶持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创作生产影视巨作。
影视企业依托影视产业基地协同拍摄制作完成优秀巨制影视作品(累计票房或点击率过千万,在社会上有一定积极的影响力),影视作品上能较为直观反映影视产业基地参与的项目内容:
(一)完成2部以上5部以下的,给予影视企业扶持40万元;
(二)完成6部以上的,给予影视企业扶持60万元。
对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本土影视作品,对已获得市级相关影视类扶持的项目增加资金扶持8万元;对已获得佛山市主办电影周、节奖项的本土影视作品项目增加资金扶持5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激发优秀影视剧本创作热情。
影视企业依托影视产业基地创作以本区地域、自然风光、历史人文特色或时代主题为主要题材的本土影视作品。
(一)经院线公映,票房达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卫视进行首播,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给予编剧扶持30万元;
(二)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芒果等网络平台上线,观看点击率上千万的,给予编剧扶持30万元。
对由本区选送获评市级以上扶持的优秀影视剧本创作编剧,可增加项目资金扶持5万元。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申报要求。
同一申报项目内容满足多项扶持规定的,可同时申报;以影视作品作为申报项目的只能对应其中一条扶持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和受理。
区文广旅体局作为受理部门发布申报公告,提出申报材料要求。扶持对象按照本规定申报相应资金扶持的,应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完成年度项目创作或生产后,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申请并完成佛山扶持通系统(https://fsfczj.foshan.gov.cn/)填报。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手续完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审查后发现手续缺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或者提交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审批。
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区文广旅体局安排成立区影视专项扶持资金评估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估。区文广旅体局安排组织影视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三)认定审核。区文广旅体局安排成立区影视专项扶持资金审核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纳专家评估意见及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
(四)项目公示。扶持计划由区文广旅体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项目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文广旅体局汇总综合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认定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
(六)资金划拨。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划拨给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扶持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
(二)本规定中的影视文化活动规模及参与人数已符合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条件,但未经审批许可的;
(三)申报项目存在权属争议或未授予版权许可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诚信黑名单的;
(六)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五章 扶持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本规定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扶持资金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工作。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单个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扶持项目中涉及的“至少”“以上”“以下”“不少于”等的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既符合佛山市级相关影视产业发展扶持相关规定又符合本规定扶持条件的,如申请人已申报市级扶持并获得批准的,不得再申报本规定相关奖励扶持;如申请人申报市级扶持未获批准的,可以申报本规定相关奖励扶持;本规定中有条款规定可增加扶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播映时间、票房和点击量统计时间为扶持政策执行之日起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1天为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到下一年度申报的,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区影视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小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区内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影视企业以及影视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扶持奖励等,上述规定不能覆盖的,经区政府认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