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助办法
(经高明区慈善会成立大会通过)
为加强慈善资金的管理,规范慈善资金的使用,有效帮助我区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章程》和《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困难学生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目前正在就读大、中、小学的因生活困难无法继续上学的学生。
2、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条件及提供材料:
(1)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2)大学生必须是经省招生办批准录取、并在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脱产学习的本科生或专科生,包括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进入高等院校脱产学习的大学生;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教育组、社会事务办出具的无能力缴交学费的证明。
(二)天灾人祸造成困难的资助
1、资助对象:因台风、龙卷风、洪灾、旱灾、火灾、寒流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和突发性事故等,造成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2、应当具备条件及提供材料: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失收,由镇(街道)农业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交通事故和突发性事故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必须凭公安、交警、劳动、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三)特殊病致贫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患有特殊病种造成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2、特殊病种指:肾透析、肾移植、骨髓移植、安装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支架、心导管瓣膜球扩张术、心脏冠状动脉成形术、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恶性***住院治疗、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严重的持续发作精神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移植、肝透析、强直性脊椎炎、多器官损害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颅脑损伤、重度脑梗塞昏迷、脑瘫、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格林巴利氏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等治疗费用高的病种。
3、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患者必须凭一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2)患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或工作单位出具患者因以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
(3)患者的医药费用除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基本医疗救助和各种社会捐助、互助帮困外,还需提交自付费用的有效证明。
(四)困难居民危房改造的资助
1、资助对象:
(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高明居住满10年、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2)散居五保户、农村其他居民家庭居住的茅屋、松皮屋、泥砖房、危房等。
2、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的无经济能力改造危房的证明;
(2)户口所在地建设部门确认为危房的有效证明。
(五)困难残疾人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2、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必须出具本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2)患者必须凭一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4)患者的医药费用除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基本医疗救助和各种社会捐助、互助帮困外,还需提交自付费用的有效证明。
(六) 困难孤寡老人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
2、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孤寡老人的有关证明;
(2)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七)困难孤儿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的孤儿。
2、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父母双亡的证明;
(2)监护人和抚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八) 单亲家庭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2、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户口所在地妇联出具单亲家庭的证明;
(2)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 困难职工的资助
1、资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
(1)所在单位的有关证明;
(2)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十)其他困难的资助
1、资助对象:不属以上资助对象的困难居民。
2、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提供材料:提供有关的证件及证明。
二、资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决定资助的金额,以上资助项目每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
三、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助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意见后递交镇(街道)审核。
(三)镇(街道)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10日内进行调查,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慈善会办公室。
(四)区慈善会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进行调查,并按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申请材料审批后,由区慈善会办公室办理划款或发放实物的有关手续。
四、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