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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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明府办〔2009〕84号
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佛民电〔2009〕16号)精神,经十三届区政府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解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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