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区域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及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振兴发展战略和精准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推进经济国际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见义勇为,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改善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改进机关工作,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基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一线苦、脏、累、险等岗位埋头苦干,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三)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信息员: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