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211号原告佛山市荣传拉链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隆耀拉链有限公司邱隆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鑫隆耀拉链有限公司、邱隆财: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6211号原告佛山市荣传拉链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隆耀拉链有限公司、邱隆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62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鑫隆耀拉链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213229.07元及利息3176.5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本金213229.07元的利息从;2.被告深圳市鑫隆耀拉链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深圳市鑫隆耀拉链有限公司代垫的编号为No:03744785和No:03744786的《广东增值税专用***》的增值税11277.12元;3.被告邱隆财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唐卓辉及王阳阳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