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一)
(2006年1月24日***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21日***460令发布,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取水许可
一、取水许可的范围和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情形不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取用自来水、海水
第(三)、(四)规定取水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
以下情形需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一)长江流域地表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者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其中长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者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太湖流域地表水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者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淮河流域地表水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者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其中淮河干流、洪泽湖地表水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者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二)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市际边界河道和大中型水库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者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或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省属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取水。
(四)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取水许可申请。
其他情形向取水口所在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与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权限与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一致。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须由具备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必须符合《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要求。建设项目取水后,退水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资源论证应当包含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论证。省级及其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须由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在办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前,业主单位应提请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厅委托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省厅派员参加,重大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水井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必须时省厅派员参加。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方可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依据。
六、取水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是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准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备案后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备案和不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取水许可申请原则上由审批机关直接受理。为进一步方便取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受,并逐级提出具体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申报材料转报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需要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审批机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后,对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在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七、取水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 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三)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五)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八、取水许可的时效
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有效期为3年。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或者有效期满后,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通过审批、核准,仍需继续取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九、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为:检查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缴,取水计划执行、取水台帐记载、退水情况、以及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取水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监督检查时,要求取水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对严重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退水水质严重超标的、不按时报送取水统计报表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要依法惩处。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应以“取水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书面通知取水户,明确限期整改意见、法定义务和责任。
年度取水许可督查检查内容为: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检查取水户的年度取用水情况、年度取水台帐记录情况、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节约用水情况、退水水质状况、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等。取水户认真填写“年度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表(非农业)”,并附具由资质单位监测的退水水质资料等相关材料,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报送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后,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应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由于不可抗拒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十、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及取水、排水监测资料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审查认为该取水工程或设施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验收会议,主要对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规模、节水设施“三同时”及节水效果、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退水水质达标情况以及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核实和验收,形成验收纪要。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待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意见落实后,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再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取用地下水的,申请人向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井报告,由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取用地表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证由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负责发放;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证由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建设项目的取用水计划下达、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统计等由审批机关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