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8994号原告叶志龙诉被告何浩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浩钊: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8994号原告叶志龙诉被告何浩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899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本金11500元;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利息4011.90元(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3%每天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炫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锦雯、梁丽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3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