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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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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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6〕4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联系电话:8623907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安办〔2011〕25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安委〔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区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违法行为24小时前主动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作,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以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等加工后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的; (四)生产加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各类食品的地下黑作坊和黑窝点;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八)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食品的; (九)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 (十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 (十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十三)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四)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生产、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十五)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十六)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 (十七)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违法行为未被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根据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价值,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级别,分别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2%、1.5%、1%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仅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违法行为应当被立案查处,但由于无法明确违法嫌疑人或违法嫌疑人逃逸等原因,而未能作出立案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级别,分别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1.5%、1%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认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当事人被判处管制、拘役、1年以下(含1年)有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 2.当事人被判处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的,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 3.当事人被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的,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 4.举报案件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只按被判处刑罚最重的一名当事人适用上述标准从高进行奖励。 (五)举报案件被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件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六)举报的案件同时满足1项以上奖励标准的,只奖励1次,金额为奖励标准中较高的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药品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或者在规定的奖励幅度内从高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办理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组或案审委审批,其中应当奖励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组审批;应当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报请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委讨论决定。 (四)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组或案审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举报受理记录、举报人申请奖励记录或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的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经审核批准的,由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2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经本人确认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资料领取奖励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需提供领奖人及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联系人手机号码等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励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领奖通知、举报人资料等。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对农业种养殖(含食用农产品投入品)、食品进出口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安全其他领域的举报奖励,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进行认定,并报请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3年4月11日发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3〕47号)、2014年3月5日发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14〕17号)同时废止。 ***:1.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2.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奖通 知书 3.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回 执单 ***1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举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举报事实办案科室意见(含举报级别、标准、拟奖励金额)领导签名: 日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组意见领导签名: 日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意见领导签名: 日期:说明:编号由单位简称+举奖+年份+流水号组成,如:南食药监举奖2015-001。 ***2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书 : 年 月 日,我局收到你(单位)的举报1宗,经查证属实,现已对被举报人进行了处理。根据你(单位)的申请以及《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的举报进行奖励。拟奖励金额为: ,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 现通知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报人为个人: 1.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明本人手机号码; 2.举报人的***或银行存折首页复印1份,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二、举报人为单位: 1.领奖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联系人手机号码; 2.举报单位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举报单位的对公***或银行存折首页复印1份,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名,按压指模或加盖单位公章)。 逾期不向我局提供以上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局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五路1号;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0757-XXXX。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3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 举报人 的举报奖励(《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南食药监举奖201 - )已于 年 月 日发放,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 (附银行转账单据)。 并于 年 月 日 时 分通过拨打电话号码 通知举报人。 经手人: 证明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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