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550号原告佛山希望数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希望数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0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97730.88元及以该货款金额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希望数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7.30元(佛山希望数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省闽清东升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希望数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77.3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