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告知书(曹长征)
曹长征(佛山市禅城区宇泰制衣厂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告知书》(佛禅人社祖监告字〔2015〕438号),请你单位在2015年11月13日上午9时到我局配合处理,确认你单位拖欠韦起芳2013年5月至11月的工资14000元的事实。如你单位逾期再不来配合处理,我局将依法按照投诉人韦起芳2013年5月至11月的工资14000元作出认定。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9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告知书
佛禅人社祖监告字[2015]438号
被告知人:曹长征(佛山市禅城区宇泰制衣厂经营者)
住 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14号702
处理告知意见:
2015年9月1日,韦起芳到我局投诉,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我局依法立案。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拖欠了韦起芳2013年5月至11月的工资14000元。
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佛禅祖人社监字[2015]第438号)要求其在2015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是被告知人逾期未到。我局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公告通知被告知人应于2015年10月30日15时00分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是被告知人逾期仍未来我局配合接受调查处理。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在2015年11月13日上午9时到我局配合处理,确认你单位拖欠韦起芳2013年5月至11月的工资14000元的事实。如你单位逾期再不来配合处理,我局将依法按照投诉人韦起芳2013年5月至11月的工资14000元作出认定,并依法依程序作出处理。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
经办人:张国强 黎 源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