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有关要求的通告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有关要求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保审批工作程序,我局将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落实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有关要求,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所有向我局申请环保审批的项目,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方可申报,否则不予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意见须提交有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原件,其格式可参考***。项目申请单位同时也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无需提交预审意见。
二、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4]82号的要求,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后,才能申报环保审批。因此,要求所有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开办或建设的社会投资项目(含延期项目),必须取得《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才能向我局申请环保审批。《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的办理流程可咨询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我局核实原件后收复印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要求自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未能提交相关前置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docx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6年2月1日
(咨询电话:8821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