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以知识产权为限设定企业管理类别
佛山日报讯 记者任雪梅报道:记者近日从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了解到,从2008年4月1日起,企业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将被作为海关对相关企业实行不同类别管理的依据。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以有关企业一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为限,设定其管理类别。按照守法便利原则,海关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了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则适用严密监管措施。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醒企业:加强守法自律,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便利。
管理办法规定,符合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等11项条件的,为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符合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等10项条件的,被设定为A类报关企业。
该办法明确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都将纳入该办法分类管理范畴。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报关企业,适用于C类管理。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报关企业,适用于D类管理。
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