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07号(深圳新恒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07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新恒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3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同富裕旭发科技园7栋4楼A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塑胶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主要生产工序为热压定型、打钉、包装。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7]200175号),但未按照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对热压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而是经车间排气扇直接排到厂外。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2121号),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热压定型工序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交陈述申辩书,但申请听证,申辩如下: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首先对处罚标准的确定应当是处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处罚,只有在总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处五万到二十万罚款。本案中,投资额是可以确定的,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里面载明的总投资额为50万元,注册资本也是50万元。2、就算投资额无法确定,此时的罚款幅度也是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本案中,新恒德公司只不过是未配套环保设施,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轻微污染,且开工至今仅一年半时间,在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后也积极整改,对其适用顶格处罚标准显然是不当的。3、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的确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对一家微小企业,投资不过五十万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动辄顶格处罚,显然与立法本意相悖。
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的热压定型设备已安装集气罩,集气罩连接风管,风管通到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7月3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决定对你单位按罚款标准的50%进行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总则第八条和第二章§2.4.1裁量标准 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建设第(一)项污染防治设施-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7月10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