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事项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综合办公室、深圳市坪山新区政法办公室、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担保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了《坪山新区坪西公路坪山至葵涌段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该项目征收范围共涉及房屋 2栋,总建筑面积约793.74平方米;临时建筑约 2处,建筑面积约72.07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
征收行为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续建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得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办理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不得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不得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1年。
请相关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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