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200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人口计生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按《深圳市龙岗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我区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876.85元为基数,制定龙岗区200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以龙岗区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43261.1286522.2元,对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最低标准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143261.1元;对不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视情节按四倍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191014.8286522.2元;被征收人2008年实际收入高于龙岗区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龙岗区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95507.4元;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龙岗区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143261.1286522.2元。
三、重婚生育的,按龙岗区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286522.2429783.3元。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规定处理。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此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征收标准△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领导新明、以环同志。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秘科 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