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政府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广泛普及慈善文化,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意见。
一、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慈善捐助者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充分尊重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2.公开透明原则。慈善捐赠程序、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方式、捐助效果评估等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尊重捐赠人意愿。
3.开拓创新原则。积极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资源,加强慈善捐助管理与监督,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4.依法推进原则。认真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培育监管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和资源调配等活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二)主要目标。
1.促进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捐赠政策得到落实,慈善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2.慈善文化得到普及,慈善理念较好传播,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增强,参与慈善活动日益增多。
3.慈善组织管理规范,稳步发展,营运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高。
4.政府监管、民间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推动主体和运作主体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二、加强慈善组织管理
(一)区民政局为本区慈善事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事业为宗旨和使命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
(三)慈善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监事会监督、专职工作人员执行的运行机制。
(四)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区民政局会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依法检查慈善组织的财务、经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检审核的依据。慈善组织年检时应当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其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募集款物的活动。
(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合法、公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捐赠人意愿和受助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隐私。
(三)依法成立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无需进行备案;其他无当然募捐资格的各类慈善组织、人民团体、单位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慈善募捐,应当事先向区民政局申请备案。
(四)慈善组织申请募捐备案应向区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1.慈善募捐申请书;
2.申请人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慈善募捐方案。
(五)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当制定慈善募捐方案,内容包括:
1.开展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2.募捐的方式;
3.募捐款物的数额及使用计划;
4.受助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项目运作成本预算、项目完成时间及项目完成后的评估程序;
5.工作经费预算;
6.募捐结果及募捐款物使用情况的公告方式。
(六)慈善组织提交募捐备案材料符合上述第(四)、(五)项规定的,区民政局当即予以备案。
(七)完成募捐备案的慈善募捐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前7个工作日内将慈善组织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备案意见、募捐方案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八)慈善组织应按照募捐方案和区民政局备案意见开展募捐,收取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不得虚开、少开。捐赠实物的价值重大、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凭证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九)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辖区开展慈善募捐,必须与区慈善会、区社会捐助接收中心或区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签订协议进行联合募捐,并由区慈善会、区社会捐助接收中心或区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办理备案手续,接收和管理联合募捐取得的捐赠款物。
(十)慈善组织对受赠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受赠物品,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妥善保管。
四、加强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一)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其他慈善组织开展的社会捐赠由其业务指导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和慈善帮扶救助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关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慈善组织应根据组织章程或有关规定,制定包括慈善资金使用以及日常支付等内容的慈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慈善资金使用管理。
(四)慈善组织募集所得慈善资金应及时用于慈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五)慈善组织在确定慈善项目和受益对象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特定受助人。慈善组织参与决策的管理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慈善组织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六)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监督。与捐赠人约定的项目实施后,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实施结果。
(七)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受助人关于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不按照规定使用捐赠款物,且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慈善组织可以中止资助,并有权追回捐赠款物。
捐赠款物有剩余时,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慈善活动。
(八)慈善组织人员经费、运营管理经费及日常开支由区政府予以资助的,不得再从受赠款项及其增值部分计提管理费用。
(九)对于捐赠款物的使用,捐赠人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督促慈善组织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有权向慈善组织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慈善组织应当主动报告有关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有权实地检查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4.有权在了解到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后,向慈善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慈善组织应及时回应;
5.捐赠人发现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目的使用捐赠款物的,可以要求慈善组织改正或者向区民政局反映。
五、积极开展慈善信息披露
(一)慈善组织应制定规范化、常态化的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流程、责任人、披露内容及时限要求等。
(二)慈善组织应当履行信息公布义务,并将信息公布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三)慈善组织应当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法定代表人、运营管理人员和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
2.专职工作人员、专业人员的名单;
3.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4.资产状况,受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慈善募捐情况;
5.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6.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指导意见其他条款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应及时更新。
(四)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时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募捐情况。应公布的募捐情况包括以下事项:
1.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2.募捐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或者价值;
3.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要求不公开的除外)、捐赠时间;
4.其他应公布的有关事项。
(五)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款物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募捐款物使用情况。应公布的募捐款物使用情况包括以下事项:
1.募捐款物收入总额;
2.募捐款物支出情况;
3.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评审或评估情况;
4.其他应公布的情况。
(六)慈善组织应当将有关慈善信息在自设网站或业务指导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布。
(七)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对公布的相关信息负责。捐赠人有权随时要求查询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存放公布资料备查。
(八)慈善组织应建立慈善服务和慈善帮扶救助档案,所有账目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的档案管理规定保管,随时供媒体和公众查询。
六、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一)政府通过购买慈善服务等方式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二)工青妇、残联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慈善活动提供支持,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根据《深圳市盐田区社会捐赠表彰办法》,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及个人进行表彰,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七、全面开展慈善宣传
(一)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社会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观,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三)各中小学校应将慈善文化纳入道德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引导、组织学生参与慈善活动相结合。
(四)有关业务指导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慈善日、慈善月活动,宣传慈善文化。
八、严厉惩处各类慈善违规违法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由区民政局责令停止活动,限期返还募捐款物;募捐款物无法返还的,责令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以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拒不接受、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3.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4.侵占、私分、挪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私分、侵占、挪用慈善款物未构成犯罪的,由业务指导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依法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四)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对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的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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