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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 政策解读:

罗府办〔2008〕49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深圳市罗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深圳市罗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政府及区卫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1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2  分级标准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1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上的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我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事件。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对我市2个以上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0)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我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我区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为1-9例。

  (2)霍乱在我区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可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备案。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卫生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发改局、区贸工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罗湖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罗湖社保分局、区环保局、区劳动局、区委统战部、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区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辖区的卫生应急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受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和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成立疾病防制组和医疗救护组。

  疾病防制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监分局、区发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贸工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的职责: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1.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牵头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区卫生局、罗湖质监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放射事故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

  3.1.6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试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等。

  (3)区卫生监督所:协助区卫生局对事发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实施中毒和放射病人紧急救治。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2.1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应急物资专项经费;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储备管理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动用的相关工作。

  3.2.3  区贸工局: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协调市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市动物防疫部门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协调市动物防疫部门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协调市动物防疫部门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酒店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

      3.2.4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  区科技局:对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给予技术支持,支持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6  罗湖公安分局:协助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8  区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  区人事局、区劳动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3.2.10  区环保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预防和减少有毒物污染环境的工作;组织监测污染物向周边环境扩散的情况,提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2.11  罗湖工商分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无照门店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除外),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3.2.12  罗湖质监分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3.2.13  区安监局:事故发生后,按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4  区城管执法局(爱卫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和病媒生物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和自我保健的意识;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照门店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2.15  罗湖社保分局:为参保者的疾病风险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

  3.2.16  区委统战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2.17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18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募捐款物。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区卫生局负责建立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该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出或传真报告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该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初步判定属于我区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卫生专业机构、区卫生局、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区卫生局接到相关报告后应于10分钟内上报市卫生局和区政府,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政府、区政府对具体种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事件发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区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4.3  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做出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5  前期防范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变化过程,做好前期防范工作有利于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前期防范工作。

  5.1 未达到《报告管理规范》标准的事件

  对未达到《报告管理规范》标准的事件,由区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要求做好事件的处置和报告工作。

  5.2 达到《报告管理规范》标准但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事件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协同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并同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并根据事态的进展和实际情况提请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和前期处置工作。

  5.3 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事件

  按照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理。

  

6  应急响应程序

  

  6.1 应急响应原则

      辖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局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6.2 应急响应措施

  6.2.1 区领导小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我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居委会、各部门协助区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2.2 区卫生局

      (1)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6.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级、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2.5 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2.6 街道办事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开展现场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组织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7  临近区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临近区域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对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深圳市罗湖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6.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启动先期处置预案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接到相关报告后应于10分钟内上报市卫生局和区政府总值班室。

  6.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领导小组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3.1.1 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立即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定,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支持。

  6.3.1.2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领导小组根据区卫生局建议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区卫生局做好疫情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6.3.1.3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6.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6.3.2.1  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发生现场,启动先期处置预案机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在市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后,转为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有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3.2.2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组织有关单位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6.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6.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组织处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6.3.5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发改、工商、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6.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7.2 奖励

      区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追认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或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4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区卫生局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8.1.1  物资储备

  按照***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1.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则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及财力状况予以考虑。

  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8.2  应急队伍保障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建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专业处置队伍。应急专业处置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3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

  8.3 技术保障

      8.3.1 信息系统

  区卫生局组织建立健全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8.3.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辖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8.3.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规划完善我区急救机构,建设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8.3.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8.3.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8.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卫生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2  培训

  区卫生局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9.3  演练

  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10 附 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10.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10.3  本预案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0.4  本预案由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10.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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