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福田区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福田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托养中心(以下简称“托养中心”)是指主要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综合性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托养中心”可开展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若开展全天托养服务,须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二条 “托养中心”主要服务对象是以福田区户籍老年人为主,有条件的“托养中心”可适当为非福田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托养中心”主要服务内容是:膳食供应、护理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
第三条 “托养中心”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区政府提供房源并装修且配备相应设备(以下简称“一类中心”);二是区政府提供房源,由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经营(须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装修完投入运营)(以下简称“二类中心”);三是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在福田辖区运营的“托养中心”(以下简称“三类中心”)。
第四条 “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房源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开展建设。
“社会运营”原则。建立政府指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公益服务”原则。“托养中心”应本着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
“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社区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走社会化养老之路。
“特殊群体优先”原则。福田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堡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二章 设置与标准
第五条 “托养中心”的设置参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受房源约束的社区,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开设小型“托老所”。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托养中心”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特殊情况下,可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七条 “托养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 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临近医疗、社康、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八条 “托养中心”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全区统一标识。确有需要设置在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配备垂直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内。
第九条 “托养中心”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功能区。
(一)生活服务区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二)保健康复区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区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四)辅助功能区可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安保用房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设立若干片区“托养中心”。建筑规模参照表1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50㎡,设置床位不少于30张。确因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调整标准的,应征得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表1 老年人托养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考表
类 别 | 片区人口规模(人) | 建筑面积(㎡) | 床位数(张) |
Ⅰ类 | 30000-50000 | 2200 | 110 |
Ⅱ类 | 15000-29999 | 1500 | 75 |
Ⅲ类 | 10000-14999 | 1000 | 50 |
Ⅳ类 | ≦9999 | 750 | 30 |
第十一条 “托养中心”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 “托养中心”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
功能区域 |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
生活服务区 | 40 |
保健康复区 | 16 |
娱乐区 | 16 |
辅助功能区 | 28 |
合计 | 100 |
注:表中所列各功能区域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托养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相关设备(详见表3)。
表3 “托养中心”基本功能设备配置参考表
设备种类 | 基本设备 |
生活服务 | 护理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 |
保健康复 | ***床(椅);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
娱乐 |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安防 | 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消防设施 |
无障碍 | 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
注:表中所列设备为参考配置,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基本功能设备。
第十三条 “一类中心”各功能区域装修改造标准参照《福田区区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服务区、保健康复区装修标准为1000元/ m2,娱乐区装修标准为1500元/ m2,辅助功能区装修标准为700元/ m2。“一类中心”场地的使用期限若大于5年,执行上述装修标准,若使用期限不到5年,装修标准控制在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二类中心”、“三类中心”各功能区装修改造标准不得低于“一类中心”标准。
第三章 实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托养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托养中心”业务指导,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及审核各街道办事处购置或租赁“托养中心”场地,购置物业产权须登记在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街道办事处是“托养中心”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托养中心”的建设、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托养中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托养中心”场地购置、租赁、装修改造及设备购置,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申报政府投资立项计划,场地租赁经费和物业管理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属于政府物业的装修改造及设备购置,还应向区政府提交《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及年审合格证明。
第四章 运营与监管
第十六条 “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运营机构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类中心”的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单位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运营机构,由以下方式产生:区发改局以“政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建设项目(PPP项目)”立项建设的“托养中心”,根据福田区关于政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中选供应商。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建设情况,与运营机构签订具体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运营机构须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后3个月内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厨师等人员。配备养老护理员的下限为养老护理员和入托老年人1∶10,优先聘用福田辖区户籍失业下岗人员。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托养中心”的人员工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
运营机构应按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全额资助并列入年度预算。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托养中心”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托养中心”的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予以公示。确因物价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新的收费标准需予以公示,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可使用居家养老消费券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需每季度向老年人“托养中心”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运营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须公开与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地理交通信息、床位信息、基本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须建立入托老年人的服务信息档案,并随老年人状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托养中心”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确定新的运营机构。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在开展“托养中心”主要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可创新开展***服务、社区饭堂、紧急救援等个性化服务。服务规范应参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须与入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必要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运营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托养中心”提供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规定,并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 “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入托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托养中心”可以采取养医结合的形式,与所在社区社康中心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干预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托养中心”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观察力、记忆力、语言等康复指导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资助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托养中心”运营机构的运营评估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运营机构项目建设、服务内容、管理制度、运营成效、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运营评估,运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运营机构需按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等级为基本合格的,限期半年内整改;不合格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节严重的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与其终止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对开业运营的 “二类中心”和“三类中心”运营机构,按场地装修和基本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助: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托养中心”申请建设资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资助项目报告;
(二)填写《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资助申请表》(样表见***1);
(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物业租赁合同;
(四)安全、消防、环保合格证明;
(五)装修工程决算报告(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出具);
(六)购置设备正式***。
区民政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投资额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对运营评估优秀、良好的运营机构,分别按下述日常奖励、托养奖励、场地费用奖励的100%、80%给予运营奖励,奖励每年拨付一次,最长奖励期限3年。
(一)日常奖励。对“托养中心”建筑面积在750(不含750)㎡以下、750—1500(不含1500)㎡、1500—2200(不含2200)㎡、2200㎡以上的运营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由星光老人之家升级改造的“托养中心”不在此奖励范围。
(二)托养奖励。根据“托养中心”收住福田区户籍老年人的实际使用床位数,给予150元/床/月的奖励。
(三)场地费用奖励。“三类中心”运营机构可同时获得场地费用奖励,区政府参照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50%给予奖励。场地物业为租赁物业且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则按实际租金50%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申请运营奖励的运营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运营奖励申请表》(样表见***2);
(二)运营机构的年度运营评估等级结果;
(三)福田区户籍老人户籍证明材料及入住费用收据;
(四)与福田区户籍老人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三类中心”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物业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托养中心”转型升级为养老机构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建设资助和运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对建设资助和运营奖励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予以审批,将资助额和奖励款拨付至运营机构,并针对建设资助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有关资助情况及运营奖励发放情况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并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托养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二)在申请资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未作好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的;
(六)擅自挪用政府资助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因考核不合格终止合同、存在上述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被取消运营资格的,已享受的政府资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追缴方式和金额应在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托养中心”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 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四十五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和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对违反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要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入住老年人享有如人身财产安全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运营机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防止老年人意外伤害。因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负有赔偿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同时《福田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2〕55号)自行废止。
***:1、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资助申请表
2、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运营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