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上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出台人社部发〔2020〕40号文,明确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居民就业工作安排,出台粤人社发〔2020〕117号文,要求各地要把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摆在突出位置,压实工作责任,于6月底前出台实施失业补助金具体政策和本市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珠府〔2020〕35号文也规定“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失业补助”。这是贯彻落实有关国家、省和市实施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制度必然要求,是稳企业、稳岗位的迫切要求。因此,《通知》出台对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及时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支付价格临时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基本民生功能,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哪些失业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答:《通知》规定,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19年12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发。
三、申领失业补助金有什么条件?
答:《通知》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一是2020年3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二是2020年3至12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四、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执行。
对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补发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请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五、怎么申领失业补助金?
答:《通知》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程序。失业人员可在粤人社发〔2020〕117号文印发之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者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六、在什么条件下要停发失业补助金?
答:《通知》规定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个人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并承担相应后果,经办机构应将其记入社保信用档案。对重复领取、冒领、套取失业补助金的,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在什么时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
答: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号)相关要求执行。
八、《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