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通知珠教〔2014〕4号
珠教〔2014〕4号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初中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8日
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结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满6至18周岁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外人员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正常学习生活能力的随迁子女,可向其父母一方工作、居住或者自有全权房产所在行政区(功能区),按积分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含公办学校学位和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简称“公办学位”,下同)。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 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设置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四项指标和一项加分指标。具体积分指标及分值详见《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加减得分之和,满分为170分(不含加分指标)。可任选父母一方计算积分,不重复计分。积分总值达100分及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可获得公办学位资格。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年辖区学位和申请人数,适当调低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分值,并于公示积分入学名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具体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稳步提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比例。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负责核查异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认证报告。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异地务工人员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居住年限。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房地产权证》登记信息。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异地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并出具相应的计生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异地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
第七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原则,采取网上集中受理、相关部门并联审核、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的招生模式。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同步,可登录所属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或珠海教育信息网“义务教育招生系统”(http://www.zhjy.net)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九条 报名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同步核查报名信息,系统自动计算积分。达到当年积分入学资格分值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径向报读学校提交补充材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第十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规模、申请人数以及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规定时间内,登录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国家和我省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分值以及资格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随迁子女申请就读我市特殊教育学校起始年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教〔2011〕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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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积分指标 | 指标内容 | 分值 | 实施说明 | ||
居住年限 /房产年限 | 《广东省居住证》 | 10分/年 | 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含暂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八年内、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 1.在我市居住年限、房产年限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2.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
《房地产权证》 | 《房地产权证》(父母所持完全产权的住宅)以房地产登记部门核查登记日期为准,有效期限截止到当年8月31日(须持有在我市办理、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 ||||
职业资格 /文化程度 | 职业 资格 | 三、四级 | 10分 | 职业资格按所持最高等级计分,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验信息(http://www.osta.org.cn)和市人社部门核查为准。 | 职业资格、文化程度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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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20分 | ||||
文化 程度 | 大专 | 10分 | 文化程度按所持最高学历计分,以本人提供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学信网查询为准(http://www.chsi.com.cn/xlrz)。 | ||
本科及以上 | 20分 | ||||
参保年限 | 社会保险 缴费年限 | 2分/险种/年 | 1.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每险种满1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每险种有效期限,以最近八年内、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 ||
计划生育 | 符合户籍地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 | 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的子女,计30分。 | 1、按申请入学子女的政策属性核查其父母计生情况。 2、扣减积分的,从积分总值中扣减。 3、未核查计生情况的,不予计算积分总值。 | ||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第一胎子女,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子女,父母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计15分;未缴清的,计0分。 | |||||
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子女,父母依法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按超生子女的孩次,每多一个子女扣减20分。 | |||||
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子女,父母未依法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按超生子女的孩次,每多一个子女扣减50分。 | |||||
加分指标 | 荣获我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和“优秀外来工”的,加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