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十问十答
【国土资源∣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什么?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征收条例》)和《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答:《征收条例》和《征收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区别在哪?
答:一是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是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三是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是规定房屋征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各项法定环节实施,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尊重民意。
4、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如何分工?
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5、哪些项目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6、征收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7、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何进行补偿?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征收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当采取产权调换。
8、搬迁时限奖励标准?
答: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9、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
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