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金元雄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58号
广州金元雄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金元雄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金元雄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厂建设项目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白石村邵白路16号(厂房B2)五楼。项目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1500m2。项目主要从事单口车充壳、双口车充壳、光驱壳、移动电源、生活小家电壳、塑料件的生产,年产单口车充壳50万个、双口车充壳25万个、光驱壳5万个、移动电源壳8万个、生活小家电壳10万个、塑料件120吨。项目员工人数25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25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水帘柜用水和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抛光、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喷漆、烤漆、调漆、白电油擦拭除尘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VOCS、甲苯、二甲苯排放参考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第II时段排放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漆雾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冲床、折弯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VOCs(含非甲烷总烃)0.318t/a。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