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按时提交2015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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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各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管控单位应当委托碳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2016年4月30号前委托碳核查机构通过碳交易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加盖管控单位和碳核查机构公章的2015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对于截至2016年4月30号未提交2015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管控单位,我委将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确定其2015年度碳排放量。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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