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12号(总第012号)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19962004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审计结果(2005123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2005年6月至7月,深圳市审计局对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同富裕基金办)1996-2004年度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同富裕基金)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近三年同富裕基金资金收支情况,并延伸审计了有关单位。
一、 基本情况
同富裕基金于1996年根据《关于设立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的通知》(深府[1996]125号)设立。同时设立同富裕基金办,与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经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同富裕基金与经合基金分列账户,独立核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经协办(现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统一协调,办公室事业编制2人。初期该办经费从基金利息中列支,1999年经深编[1999]022号文同意该办经费改由市财政核拨。
同富裕基金来源于市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市各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回收的资金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三部分。主要采用优惠借款、贴补扶持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和无偿划拨专项费用的方式,扶持本市欠发达地区的村、镇(办事处)集体企业和到我市欠发达地区投资兴业的市属、区属或其他类型企业。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同富裕基金共筹集本金32 400万元,其中市财政累计拨款15 950万元,占49.23%;各区、各有关单位支持16 450万元,占50.77%。此后,未再注入新的本金。截止2004年12月31日,同富裕基金累计投放资金35 936万元,其中投放借款35 010万元,扶持项目238个;贴息资金支出433万元,扶持项目10个;无偿资助放款493万元,扶持项目9个;累计回收本金15 895万元,回收银行存款利息和借款资金占用费4 697万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16 606万元。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有关担保规定违反《担保法》
根据深府[1996]125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经同富裕基金管理委员会1996年6月25日讨论通过,2002年9月19日修订。《使用办法》中规定扶持项目由同富裕基金办与项目所在地的区、镇(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区财政局提供借款担保。逾期不还的,通过财政部门核扣。根据《使用办法》,1996年至2001年,共有228份借款合同由同富裕基金办与项目所在地的区、镇(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区财政局提供借款担保,合同金额总计33 250万元,实际放款32 250万元,已收回借款15 2***万元。2002年以后,同富裕基金调整了运作机制,不再投放低息优惠贷款,没有再发生财政担保行为。
上述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的规定不符。同富裕基金办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经合基金财政拨款1 733万元误拨入同富裕基金财政专户
2004年同富裕基金财政专户收到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划拨经合基金专款两笔共计1 733万元。2005年4月,经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发函,提出1 733万元经合基金误拨入同富裕基金财政专户,请求尽快调账划转到经合基金财政专户。截止审计日,该笔资金尚未调账。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设立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的通知》(深府[1996]125号)“(同富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经合基金分列账户,独立核算”的规定,建议同富裕基金办与市财政局协商尽快将该笔资金调账。
(三)违规开设账户转存定期存款1 000万元
同富裕基金办在广东发展银行深业中心支行(后改为上步路支行)开设基本支出账户。2002年4月,同富裕基金办将同富裕基金支出账户资金1 000万元,调入中国招商银行深南东支行转存定期一年。2003年6月16日本金1 000万元及利息21万元转回支出账户。
上述做法与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七条“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的规定不符。同富裕基金办应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杜绝违规行为。
(四)部分逾期借款长期拖欠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同富裕基金逾期借款总计8 092万元,占投放借款总额的23.11%。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借款4 067万元,占逾期借款总额的49.62%。
同富裕基金办未严格执行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加收资金占用费的条款。合同中约定若不能按计划偿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加收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但同富裕基金办并未按此约定执行。这种做法,减弱了对拖欠借款者的约束力,致使还款风险加大。同富裕基金办应严格按合同条款主张权利,确保债权的行使。
(五)借款合同抵押权的设定和行使存在问题,借款回收风险较大
1.金百合公司借款200万元抵押登记已注销,款项回收风险较大
1999年,深圳市金百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合公司)向同富裕基金办借款200万元,期限自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由梅州市嘉丽花木园艺有限公司(金百合关联公司)以位于坑梓镇沙田村委田脚村的土地(使用证号:深房地字第1001499号)作抵押,并在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编号990211。该土地抵押物市场评估价为415万元,此前已在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编号970729。经查,该土地向同富裕基金办借款200万元的抵押登记记录已于2003年9月17日注销。
截止审计日,该笔借款200万元仍未归还,而土地抵押登记已被注销,款项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同富裕基金办应查明抵押登记注销原因,并向金百合公司积极追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2.好威公司抵押借款150万元逾期,同富裕基金办未积极行使抵押权
1998年,深圳市好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同富裕基金办借款150万元,期限自1998年5月22日至2001年5月22日。深圳市田中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园公司)以宝安区福永镇凤凰村A220-001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在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约定“(借款)逾期2个月不还,抵押财产之产权无条件划归基金办”。截止审计日,该笔借款150万元未归还,同富裕基金办未采取措施主张抵押权,抵押物产权仍归田中园公司。
同富裕基金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和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规定积极行使抵押权。
此外,另有3笔共计600万元借款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等财产抵押,但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偿还存在较大风险。上述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不符。同富裕基金办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 审计建议
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同富裕基金,扶持我市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随着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深圳已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行政建制和农村社会体制的城市。随着撤镇改街,撤村改居,深圳在土地、人口、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同富裕基金主要扶持对象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也正逐步改制。建议同富裕基金与经合基金合并,分账核算,保持三至五年过渡期再合并为一个基金,并不再扩大有偿扶持同富裕基金的投放。自2002年始,同富裕基金已不再采用有偿低息借款的方式,而以贴息方式为主。今后应继续保持上述做法,并可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明细化。
四、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财政局已于2005年7月8日调账,将误拨款1 733万元划转到经合基金财政专户。同富裕基金办重点抓好逾期借款清收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分区召开清收逾期借款工作座谈会;对部分可能还款较为困难的企业,实行个别谈话,协商解决办法;对逾期借款时间较长且不能达成还款共识的企业,拟采取法律手段催收欠款。据统计,截止2005年11月30日,已收回借款2 117万元,其中包括金百合公司借款200万元。